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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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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4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418号)和《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各类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定人社发〔20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坚持把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就业帮扶的兜底性举措,持续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帮助脱贫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稳定增加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民面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安置脱贫户(监测户)家庭成员为主要目的公共管理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置、精准落地、自愿公开、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按需设置。岗位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在总量范围内,可根据行政村的大小和实际需要,经县人社局同意后,在本乡镇内适当调剂岗位设置数量。 (二)精准落地。聘用对象为脱贫户(监测户)家庭成员,一个脱贫户(监测户)至多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且不能与光伏公益性岗位、生态护林员等类似的公益性岗位重叠。 (三)自愿公开。尊重群众意愿,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遴选聘用。 (四)统一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由乡镇统一管理,不能跨村聘用。 第四条 县人社局是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与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管理单位。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爱心理发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乡村创稳网格员、长城(田野)文物巡护员、暑期学生防溺水巡查员等类别。每个类别可以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但每个岗位只能安排1人。各岗位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爱心理发员。为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免费提供理发服务。 (二)乡村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三)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确保实现村域卫生院门净、路面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 (四)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五)乡村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六)农村养老服务员。对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的乡村,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七)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协助实施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助搞好救灾救济、优待抚恤、拥军优属和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八)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协助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搞好群防群治工作。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工作。 (九)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公益设施管理。 (十)乡村创稳网格员。乡村创稳网格员作为专职网格员的辅助力量,协助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本村维护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常态化开展走访排查,全面排摸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苗头性、动向性信息以及网格内发生的各类涉及创稳方面的突发事件等情况和动态,第一时间上报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开展现场化解和处置。协助村和相关部门开展涉及创稳方面的特殊人群走访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公共安全隐患处置和民生公共服务等工作。 (十一)长城(田野)文物巡护员。对所负责的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全范围覆盖巡护,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完整;及时发现移动、拆除、破坏、污染文物和文物保护标志等行为,排查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安全隐患,并第一时间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上报或反映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信息;发现盗窃、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现象,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 (十二)暑期学生防溺水巡查员。负责完成暑期学校周边危险水域的定点巡查工作,对各自辖区内的危险水域各项救生设施及时查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和村委会报告,发现有青少年学生靠近危险水域或准备下水的情况,及时予以劝导,每天重点时段(午后、晚饭前、周末、节假日)坚持对危险水域进行巡查,配合学校完成防溺水宣传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乡村创稳网格员的业务指导,县文旅局负责长城(田野)文物巡护员的业务指导,县教育局负责暑期学生防溺水巡查员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六条 选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我县脱贫人口范围(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年满16周岁以上; (三)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 (四)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 (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劳动能力。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条件限制。在确保能够按要求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实行“县定、乡(镇)聘乡(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由乡镇在人社部门设置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与总量范围内负责聘用。 (一)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填写《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审批表》,并向村委会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审核。村委会将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当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请对象政治素质、家庭状况及胜任岗位能力等进行考察,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四)公示。乡镇政府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人社局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一式三份,县人社局、用人单位和本人各执一份)。 (六)培训。聘用人员确定后,乡镇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服务。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考核与管理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服务期限原则上为3-5年。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本乡镇制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坚持“定岗、定责、定量、定酬”原则,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每月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差异化补贴。对出勤时间未达到要求或出工不出力等人员,量化扣发当月补贴,扣发、奖励标准控制在20%的范围内。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并解除聘用协议。各用人单位在当月月底将解聘协议报县人社局备案,并停发岗位补贴。 (一)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二)刑事犯罪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的;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乡镇政府汇报县人社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加强与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衔接,按照人员增减变化实际,按月做好甘肃省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中乡村公益性岗位相关数据录入及更新工作。
第六章 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具体金额按用人单位每月量化考核结果差异化发放。 第十六条 按月发放岗位补贴,每月岗位补贴由所在乡镇根据量化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将补贴花名册、量化考核表报县人社局审定后直接发放到本人社保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统一定制有反光标识服装,配备相应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人社、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电话抽查,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漳政办发〔2018〕91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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