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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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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和管理,切实发挥城镇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本级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第三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遵循“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出”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积极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统筹组织全县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和管理。县人社局是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和定员要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原则。岗位设置类别和数量要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 第六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服务、公共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公安辅警、消防员、汽车驾驶员、门卫、后勤服务、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乡镇(街道)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及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认定的城镇公益性岗位。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岗位,应当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中择优聘用。
第三章 招聘对象及程序
第八条 招聘对象为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一)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三)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五)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中:判断毕业6个月后是否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以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毕业生登记的就业去向为依据。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七)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九条 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向县人社局申报聘用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计划,内容包括单位简况、岗位介绍、拟招聘人数、条件及用人单位补助等。 (二)考察审批。县人社局深入申报单位实地调查,并根据城镇公益性岗位总量、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和考察意见,研究审批申报单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类别和数量。 (三)信息发布。县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公告。 (四)组织报名。个人提出申请,并向用人单位提交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失业的《就业创业证》等有效证件和材料。 (五)资格审查。用人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情况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要及时告知本人,并按照招聘公告确定面试人员,上报县人社局进行资格复审。 (六)人员面试。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并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结果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聘用上岗。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岗前培训,签订聘用协议,并到县人社局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聘用与管理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要履行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程序报省、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县人社局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城镇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少于95小时。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状况等依法合理确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第十四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如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予以清退,并解除聘用协议: (一)户口迁出本辖区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证件安排的; (三)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吃“空饷”或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五)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其他不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十六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 (一)已批准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或已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三)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满3年的(从初次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 (四)自愿退出岗位的。
第五章 补贴与资金拨付岗位待遇
第十七条 在岗待遇。对从事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除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其提供劳动时长和强度给予合理的用工报酬。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采暖补贴、节日慰问等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办理,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各用人单位每月10号前向县人社局提交申领补贴花名册、考勤证明等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社保卡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后,向县人社局提交人员花名册、完税证明、开户许可证等资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基本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和完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审核、发放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条 县人社局要按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将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审批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内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人社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全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督导检查力度,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一次。对不履行管理制度、提供虚假材料空设岗位、骗取套取补贴、有岗拒绝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取消其使用城镇公益性岗位资格,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漳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漳政办发〔2019〕83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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