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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解读】----“单人户”施保


发布日期:2025-08-26 11:47 信息来源: 漳县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办理流程

个人自愿或委托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汇总家庭成员信息报县民政局信息核对→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公开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确认→公开公示→发放救助资金。

二、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单独提出申请。

1.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前提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前提是生活困难);

4.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仅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含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家庭财产

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家庭财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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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漳县管理员